• 第 363 條
    本目規定,於文書外之物件有與文書相同之效用者準用之。 文書或前項物件,須以科技設備始能呈現其內容或提出原件有事實上之困難者,得僅提出 呈現其內容之書面並證明其內容與原件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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