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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修正日期:
民國 85 年 09 月 25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85年9月25日總統(85)華總(一)義字第8500231850號令修正公布第363條條文
第 363 條
本目規定,於文書外之物件有與文書相同之效用者準用之。 文書或前項物件,須以科技設備始能呈現其內容或提出原件有事實上之困難者,得僅提出 呈現其內容之書面並證明其內容與原件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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