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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證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56 年 06 月 05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56年6月5日司法行政部臺(56)令民字第3261號令修正發布第9條條文
第 9 條
請求人聲請認證私證書時,應附具私證書繕本,由公證處將認證情形記載 之。其聲請將認證之文件送達對方者,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之規定, 但公示送達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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