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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28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4年5月2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400053681號令修正公布第161條條文;增訂第161-1、172-1~172-3條條文及第十章之一章名
第 二 編 分則
第 五 章之一 藐視國會罪
第 141-1 條
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就其所知之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 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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