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二 編 分則
- 第 三十六 章 妨害電腦使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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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8 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 ,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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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9 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 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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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0 條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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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1 條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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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2 條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 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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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3 條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28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4年5月2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400053681號令修正公布第161條條文;增訂第161-1、172-1~172-3條條文及第十章之一章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