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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修正日期:
民國 43 年 07 月 21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43年7月21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77條條文
第 77 條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十年後,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後,由監獄長官 呈司法行政最高官署,得許假釋出獄。但有期徒刑之執行未滿一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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