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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修正日期:
民國 81 年 05 月 16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81年5月16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100條條文
第 100 條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 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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