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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修正日期:
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88年2月3日總統(88)華總一義字第8800024750號令修正公布第340、343條條文
第 340 條
以犯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 以下罰金。
第 343 條
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前七條之罪,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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