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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1 月 24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10791號令修正公布第146條條文
第 146 條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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