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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01 月 02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177841號令修正公布第185-3條條文
第 185-3 條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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