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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05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269321號令修正公布第286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第 286 條
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 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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