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13 條
    應經政府授權之事項,未獲授權,私與外國政府或其派遣之人為約定,處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足以生損害於中 華民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 115-1 條
    本章之罪,亦適用於地域或對象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 或其派遣之人,行為人違反各條規定者,依各該條規定處斷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