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友善列印功能
print
列印
close
關閉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修正日期:
民國 82 年 07 月 30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82年7月30日總統(82)華總(一)義字第3701號令修正公布第61條條文
第 61 條
送達文書由司法警察或郵政機關行之。 前項文書為判決、裁定、起訴書或不起訴處分書者,送達人應作收受證書,記載送達證書 所列事項,並簽名交收領人。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