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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128071號令修正公布第311條條文
第 311 條
行獨任審判之案件宣示判決,應自辯論終結之日起二星期內為之;行合議 審判者,應於三星期內為之。但案情繁雜或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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