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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5-1 條未滿十二歲之人,有觸犯刑罰法令之行為者,由少年法庭適用少年管訓事件之規定處理之 。 前項管訓處分之執行,應參酌兒童福利法之規定,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訂定辦法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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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6 條本法施行細則,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少年管訓事件審理細則,由司法院定之。 少年管訓事件執行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 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之預防辦法,由內政部會同法務部、教育部定之。
法規名稱:
少年事件處理法
修正日期:
民國 69 年 07 月 04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69年7月4日總統(69)台統(一)義字第3789號令修正公布第85-1、86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