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5 條
    地政事務所置秘書、課長、技正、專員、管理師、技士、課員、技佐、助 理員、助理管理師、辦事員及書記。
  • 第 13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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