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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因應本市緊急事件之處理,及迅速掌握媒體新聞動 態,以建立緊急通報系統及處理機制,特設「臺北市政府緊急事件處理小組」(以下簡 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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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成員由副市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發言人及相關局處首長兼任,並由市長指定 副市長一人擔任召集人,副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指派秘書長兼任,綜理小組事務。本小 組得依實際需要,指定本府相關人員及邀請專家學者列席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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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件經副召集人依第六點規定確認為緊急事件者,應即陳報召集人召開本小組會報,召 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 指定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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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視當次發生事件,指定相關局處首長一人擔任 ;緊急事件涉及新聞媒體之處理事項者,由本府發言人統一處理;並置幹事若干人,由 秘書處指派現職人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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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府遇有事件發生時,本府各機關(構)及附屬單位,應本於職責立即依「臺北市防災 作業手冊」及相關規定處理,有由本小組緊急處理必要者,依本要點處理。 本小組作業流程圖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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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事件是否屬緊急事件,參照下列各款確認之。 (一)影響市民重大權益者。 (二)影響本府聲譽或形象之事件或新聞報導。 (三)本小組成員認為必須處理之重大事件主動提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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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相關局處會應依本小組會報決議事項確實迅速處理及回應,密切注意事件之發展,並將 結果隨時陳報市長以及本小組成員。另由執行秘書視狀況發展決定是否再陳報召集人處 理。 本小組會報決議事項,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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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成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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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秘書處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緊急事件處理小組設置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臺北市政府(103)府授人管字第103313532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9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