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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條登記為候選人時應繳納保證金;其數額由選舉委員會先期公告。 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候選人之保證金,依公告數額,由登記之 政黨按登記人數繳納。 前二項保證金應於公告當選人名單後十日內發還。但有左列情事之一者, 不予發還: 一、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候選人未當選者。 二、其他選舉未當選之候選人,得票不足各該選舉區應選出名額除該選舉 區選舉人總數所得商數百分之十者。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4 年 06 月 22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94年6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091921號令修正公布第38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