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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5 年 05 月 30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500075641號令修正公布第14、113條條文;並自95年7月1日施行
第 14 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
第 113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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