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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1 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各款、各類之低收入戶,使用直轄市、縣( 市)或鄉(鎮、市)所經營或委託民間經營、代理、代管之下列公立殯葬 設施,免收使用管理相關費用: 一、火化場。 二、骨灰(骸)存放設施。 前項骨灰(骸)存放設施免費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法規名稱:
殯葬管理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600073161號令增訂公布第21-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行政院院臺綜字第1070011460號令發布定自107年5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