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21-1 條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使用直轄市、縣 (市)或鄉(鎮、市)所經營或委託民間經營、代理、代管之下列公立殯 葬設施,免收使用管理相關費用: 一、火化場。 二、骨灰(骸)存放設施。 前項骨灰(骸)存放設施免費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本條文有尚未生效狀態,請參照上方「施行狀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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