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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本辦法依台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三條及第二十五條規定訂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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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里、鄰之編組,除依地理環境、交通運輸、都市計畫情況等實際因素編組 外,並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 人口密集、交通方便地區,每里戶數以一千戶至二千五百戶為原則; 超過二千五百戶者,得劃分為二里。 二 交通方便,但人口分散地區,每里戶數以七百戶至一千戶為原則,超 過一千戶者,得劃分為二里。 三 山區交通不便須徒步始能與里民職繫者,以三百戶左右劃為一里。 四 里內興建大批集合式住宅、公寓、社區,預期將增加一千戶以上者, 得預設里。 五 每鄰以一百戶為原則,不得少於二十戶;超過一百戶者,得劃分為二 鄰。 原已設置之里、鄰,不符前項規定者,得酌予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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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區、里、鄰區域界線,依左列原則劃分之: 一 路、街、巷、弄、通道、樓層、溝、河川之中心線。 二 山脈之分水線及丘阜之頂點。 三 永久性之關隘、堤塘、橋樑及其他堅固建築物之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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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區、里、鄰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調整其區域: 一 原有界域爭議不清者。 二 區域參差交錯或地形特殊,影響自治業務推行者。 三 戶口情形與區域面積不相配合者。 四 因都市發展需要調整者。 五 有其他特殊情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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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區之劃分調整由台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民政局擬訂,檢附圖說經台 北市議會 (以下簡稱市議會) 審議通過後,送請內政部核定實施。 里之劃分調整由區公所擬訂,附圖說三份,陳報本府函轉市議會審議通過 後發布實施。鄰之劃分調整,由區公所辦理,並報請本府核備。 里之區域調整後影響鄰之區域時,其鄰之區域調整,應併里調整案辦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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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經調整後之區里界線,應於主要地點樹立明顯堅固之界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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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區、里、鄰區域調整後,原有之戶籍等文卷簿冊應予改註,其公用財產應 一併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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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名稱:
臺北市各區里區域劃分及編組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79 年 02 月 07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79年2月7日臺北市政府(79)府法三字第79004958號令修正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