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1 條
    領有使用執照或其他合法建築物,其門牌之增編、併編,應由建築物所有 權人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核准變更後,再行辦理。 前項建築物屬公寓大廈,其規約對於增編戶數有規定者,依規約之規定辦 理;規約未規定者,除具有獨立使用出入口之地面層外,應依下列方式之 一辦理,始得申請主管建築機關增編戶數: 一 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同意。 二 取得使用同一出入口全數樓層過半數戶數之區分所有權人書面同意。 第一項建築物屬五層樓以下非供公眾使用者,所有權人得依所有權狀記載 向轄區戶政事務所申請樓層門牌之增編、併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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