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友善列印功能
print
列印
close
關閉
法規名稱:
臺北市各區市容會報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臺北市政府(105)府授民區字第10533541900號函修正第6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六、各區市容會報之執行情形,應按月彙報臺北市政府民政局,並由民政局列管督導。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