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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本市里辦公處印及里長職名章之製發、使用及管理 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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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里辦公處印由本府民政局比照印信條例委級印尺度,以木質宋體字刻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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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里辦公處印之製發、使用、管理應依印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辦法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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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里辦公處印由里長自行保管或指定里幹事負責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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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里長職名章之製發,由區公所民政課長開具名單,送由人事室簽報區長核定後製發並拓 模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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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里長職名章規格為二.七公分,寬0.六公分,以正楷刻製區名、里名、職稱、姓名、 其式樣為: ○○區 里長○○○ ○○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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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里長職名章限於里長出具證明及其他里公務文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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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里長職名章由里長本人使用,不得委由里幹事保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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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里長如有異動,應由區公所民政課將該里長職名章收回截角送人事室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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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里長職名章如有遺失,毀損時,須填具書面報告向區公所申請補發,遺失者並應登報聲 明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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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里辦公處印及里長職名章如被擅刻、濫用或有其他非法情事,應依有關法令追究責任 。
法規名稱:
臺北市里辦公處印及里長職名章製發使用管理要點
制(訂)定日期:
民國 78 年 01 月 26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78年1月26日臺北市政府(78)府民一字第3055290號函訂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