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傑出市民之遴選,由本府組成傑出市民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 )辦理。 前項委員會置委員十三名;其中召集人一名,由本府秘書長擔任;其 餘各委員包括: (一)本府教育局代表一人。 (二)本府社會局代表一人。 (三)本府法務局代表一人。 (四)本府文化局代表一人。 (五)民政局代表二人。 (六)歷屆傑出市民代表三人。 (七)社會公正人士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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