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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傑出市民遴選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臺北市政府(103)府民宗字第10333707900號令修正發布第9點條文;並自104年2月2日生效
九、傑出市民須於受獎時具有權利能力,曾獲選為本市傑出市民者,不得 再重複被推薦;傑出市民如有犯罪經判決確定有罪者,得由民政局提 請委員會審議後,送請本府註銷其傑出市民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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