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
    臺北市為辦理里民大會及基層建設座談會事項,依地方制度法第六十條規 定,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 第 2 條
    里為蒐集民情,反映民意,解決里內重大問題,得視實際需要召開里民大 會或基層建設座談會。
  • 第 3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民政局),並委託 各區公所執行。
  • 第 4 條
    里民大會或基層建設座談會開會時以里長為主席,但經依第八條第二項規 定召開者,以區公所指派之召集人為主席。 前項會議開會時以九十分鐘為原則,必要時得由主席宣告延長之。
  • 第 5 條
    里民大會或基層建設座談會以各里分別召開為原則,必要時得與他里合併 舉行。 前項會議開會地點以不超出該區行政區域範圍為原則。但情況特殊者,得 使用相鄰區之場地。
  • 第 6 條
    召開里民大會或基層建設座談會需用之場地,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 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應予免費借用並提供必要協助。
  • 第 7 條
    里民大會或基層建設座談會開會時,區公所得應里辦公處之請求,邀請區 級行政單位及其他機關、團體派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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