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三 章 基層建設座談會
  • 第 14 條
    基層建設座談會,除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召開外,里長得視實際需要召 集里民或邀請專家學者、政府機關代表、民間團體舉行之。
  • 第 15 條
    里召開基層建設座談會,除為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召開者外,里辦公處 應於開會三十日前將座談會日期、時間、地點連同座談題綱報請區公所備 查,並於開會七日前隨同開會通知單送達與會人員,但情況特殊者,不受 上述時間之限制。
  • 第 16 條
    基層建設座談會結論應作成紀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於會後十五日內分 送與會人員,並公告於里辦公處公告欄或里內適當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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