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四 章 議決案及座談結論之處理
  • 第 17 條
    里民大會議決案或基層建設座談會結論,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 里辦公處 (一)議決案或座談結論屬於本里執行者,應由里辦公處負責規劃,發動 里民共同參與執行之。 (二)議決案或座談結論不屬於本里執行者,應於會後三日內作成建議案 報請區公所處理。 (三)前二目之執行情形,應提下次會議報告,或以適當方法轉知里民。 二 區公所 (一)收到里辦公處提報之建議案後應於五日內函復處理情形,或函轉有 關單位處理。 (二)收到各單位函復處理情形後,應於七日內轉知里辦公處及原提案人 。 三 市政府所屬各機關 (一)收到區公所函轉之建議案後,應即依法辦理,並於十四日內答覆。 (二)各機關對建議案一律列管,無故稽延者,酌予議處。
  • 第 18 條
    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對建議案如有應執行而未執行者,由民政局彙提市政會 議報告,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並得抽查追蹤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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