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五 章 附則
  • 第 19 條
    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執行里民大會或基層建設座談會建議案所需各項經費, 應由各機關切實編列預算支應。必要時得依規定動支預備金辦理之。
  • 第 20 條
    里辦公處辦理里民大會或基層建設座談會補助費,由區公所依申請定額撥 交里辦公處支應,每年度以二次為限。
  • 第 21 條
    本自治條例未規定之有關會議事項,依會議規範之規定辦理。
  • 第 22 條
    本自治條例所定書表格式,由民政局會同區公所定之。
  • 第 23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