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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台北市各區戶政事務所受理人民申請編釘門牌書件後,應於二日內派 員實地勘查編釘門牌號碼,並先貼用紙質門牌。於每月五日前將上月 受理案件編造門牌編釘報告表三份,除存根一份外,餘兩份連同編釘 門牌登記申請書陳報本府民政 (以下簡稱民政局) 核辦 (如該月份未 有受理仍須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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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民政局第四科應於每月十日以前,將各區戶政事務所呈報申請書逐件 審核並統計件數,分別填造「送製鋁質門牌明細表」,連同各區門牌 編釘報告表一份,轉送秘書室統一招商承製鋁質門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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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民政局秘書室應于每月十三日以月前將第四科轉送資料轉發廠商,依 照合約於三十日內妥製鋁質門牌轉各戶政事務所點收。 (點收報告表 如附件) 北市二一─四─一 台北市 (製) 釘門牌作業程序 附件
┌──────┬───────┬──────┐ 註 主 │ 小 │ 大 │ 區 │台 : 任 │ 型 │ 型 │ │北 如 : │ 門 │ 門 │ │市 有 │ 牌 │ 牌 │ 分 │ 備 ├──────┼───────┼──────┤ 考 │ │ │ 數 原 │ 欄 │ │ │ 冊 │ 某 │ │ │ 量 列 │區 項 ├──────┼───────┼──────┤戶 情 │ │ │ 點 │政 形 秘 │ │ │ 收 │事 時 書 │ │ │ 數 │務 , : │ │ │ 量 │所 可 ├──────┼───────┼──────┤ 以 │ │ │ 漏 │ 劃 │ │ │ 製 │年 ﹁ │ │ │ 數 │ v │ │ │ 量 │ ﹂ ├──────┼───────┼──────┤ 表 │ │ │ 數 製 │ 示 │ │ │ 作 │ , │ │ │ 錯 │月 或 │ │ │ 量 誤 │份 將 課 ├──────┴───────┼──────┤大 不 長 │ 四 三 二 一 │ │小 需 : │ 塊 另 經 經 經 │ │型 要 │ 暫 大 查 查 清 │ 備 │門 之 │ 存 型 上 漏 點 │ │牌 項 │ 本 門 述 製 無 │ │點 目 │ 所 牌 門 及 漏 │ │收 直 │ 保 因 牌 製 製 │ │報 線 │ 管 其 經 作 及 │ │告 劃 │ 。 他 裝 錯 錯 │ │表 除 │ 原 釘 誤 誤 │ │ 。 承 │ 因 完 部 情 │ │ 辦 │ , 成 分 事 │ │ 人 │ 無 。 均 。 │ │ : │ 法 經 │ │ 年 │ 裝 補 │ │ │ 訂 製 │ │ 月 │ ︵ 完 │ 考 │ │ 粘 畢 │ │ │ ︶ 。 │ │ 日 │ 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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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各區戶政事務所領到鋁質門牌後,即詳加複核除查有錯漏應即轉交廠 商補正外,應要求廠商於五日內派人分往各該住戶裝釘,門牌裝釘後 戶政事務所應派員複查,如有漏釘情形,即通知廠商補釘。
法規名稱:
臺北市編(製)釘門牌作業程序
修正日期:
民國 82 年 04 月 27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82年4月27日台北市政府(82)北市民四字第14803號函修正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