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台北市各區戶政事務所受理人民申請編釘門牌書件後,應於二日內派 員實地勘查編釘門牌號碼,並先貼用紙質門牌。於每月五日前將上月 受理案件編造門牌編釘報告表三份,除存根一份外,餘兩份連同編釘 門牌登記申請書陳報本府民政 (以下簡稱民政局) 核辦 (如該月份未 有受理仍須陳報) 。
  • 二 民政局第四科應於每月十日以前,將各區戶政事務所呈報申請書逐件 審核並統計件數,分別填造「送製鋁質門牌明細表」,連同各區門牌 編釘報告表一份,轉送秘書室統一招商承製鋁質門牌。
  • 三 民政局秘書室應于每月十三日以月前將第四科轉送資料轉發廠商,依 照合約於三十日內妥製鋁質門牌轉各戶政事務所點收。 (點收報告表 如附件) 北市二一─四─一 台北市 (製) 釘門牌作業程序 附件
    ┌──────┬───────┬──────┐
            註   主 │    小      │      大      │     區     │台
            :   任 │    型      │      型      │            │北
            如   : │    門      │      門      │            │市
            有      │    牌      │      牌      │     分     │
            備      ├──────┼───────┼──────┤
            考      │            │              │ 數     原  │
            欄      │            │              │        冊  │
            某      │            │              │ 量     列  │區
            項      ├──────┼───────┼──────┤戶
            情      │            │              │     點     │政
            形   秘 │            │              │     收     │事
            時   書 │            │              │     數     │務
            ,   : │            │              │     量     │所
            可      ├──────┼───────┼──────┤
            以      │            │              │     漏     │
            劃      │            │              │     製     │年
            ﹁      │            │              │     數     │
            v       │            │              │     量     │
            ﹂      ├──────┼───────┼──────┤
            表      │            │              │ 數     製  │
            示      │            │              │        作  │
            ,      │            │              │        錯  │月
            或      │            │              │ 量     誤  │份
            將   課 ├──────┴───────┼──────┤大
            不   長 │       四    三   二   一   │            │小
            需   : │   塊  另    經   經   經   │            │型
            要      │   暫  大    查   查   清   │    備      │門
            之      │   存  型    上   漏   點   │            │牌
            項      │   本  門    述   製   無   │            │點
            目      │   所  牌    門   及   漏   │            │收
            直      │   保  因    牌   製   製   │            │報
            線      │   管  其    經   作   及   │            │告
            劃      │   。  他    裝   錯   錯   │            │表
            除      │       原    釘   誤   誤   │            │
            。   承 │       因    完   部   情   │            │
                 辦 │       ,    成   分   事   │            │
                 人 │       無    。   均   。   │            │
                 : │       法         經        │            │
              年    │       裝         補        │            │
                    │       訂         製        │            │
              月    │       ︵         完        │    考      │
                    │       粘         畢        │            │
                    │       ︶         。        │            │
              日    │       者                   │            │
                    └──────────────┴──────┘
  • 四 各區戶政事務所領到鋁質門牌後,即詳加複核除查有錯漏應即轉交廠 商補正外,應要求廠商於五日內派人分往各該住戶裝釘,門牌裝釘後 戶政事務所應派員複查,如有漏釘情形,即通知廠商補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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