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十三、戶政所於辦理門牌增編、併編、改編或整編後,應於每月五日前 將上月案件通報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地政事務所、轄區警察分 局、轄區區公所及稅捐稽徵處。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