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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聯合奠祭提供免費服務項目如附表。但殯葬處得視實際狀況,陳報本 府民政局核備後予以增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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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參加聯合奠祭應於殯葬處上班時間(星期一至星期六每日上午八時至 下午四時;星期日國定例假日不予受理)持死亡證明書等相關文件至 殯葬處第一殯儀館或第二殯儀館服務中心辦理登記。另辦理登記不得 任選場次,經登記後取消者,不得再申請登記。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辦理聯合奠祭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02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北市民殯字第1076016371號令修正發布第6點條文及第5點條文之附表;並自108年4月1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