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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聯合奠祭由市長親臨或由本府各機關首長輪流代表市長主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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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聯合奠祭提供免費服務項目如附表。但殯葬處得視實際狀況,陳報本 府民政局核備後予以增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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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參加聯合奠祭應於殯葬處上班時間(星期一至星期六每日上午八時至 下午四時;星期日國定例假日不予受理)持死亡證明書等相關文件至 殯葬處殯儀館服務中心辦理登記。另辦理登記不得任選場次,經登記 後取消者,不得再申請登記。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辦理聯合奠祭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0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北市民殯字第1133008127號令修正發布第4、6點條文及第5點條文之附表;並自114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