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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府原民會)為推動原住 民文化藝術之發展、鼓勵舉辦原住民民俗文化及社會教育活動,以推 動及維護原住民文化,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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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受補助單位辦理活動,應積極加強宣導,並於各項宣導資料之適當位 置標明「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補助」字樣。活動結束後應 將執行情形連同各項宣導資料活動照片(照片應有日期)等函送本府 原民會,作為以後是否續予補助之參考。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補助原住民文化及社會教育活動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20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臺北市政府(101)府原綜企字第10132649000號函修正名稱及第1、7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補助原住民文化及社會教育活動作業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補助原住民文化及社會教育活動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