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申請單位辦理下列活動者,本府原民會得予以補助: (一)原住民民俗活動或藝文展演(包括民俗研習、舞蹈、音樂、歌唱、 編織、工藝、雕刻、繪畫、文物、體育相關活動、比賽或展演)。 (二)原住民族語教育及師資培訓。 (三)原住民青少年文化生活教育。 (四)原住民老人教育。 (五)原住民婦女教育。 (六)原住民親職教育。 (七)原住民成人教育。 (八)赴國外地區進行原住民歌舞藝術展演活動或族語推廣交流活動。 (九)原住民性別意識培力。 (十)其他為配合本府原民會政策辦理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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