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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具體照顧遭遇意外事故致傷亡之台 北市原住民,以保障其生活上之基本需求,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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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依本要點申請意外傷亡慰問金者,應為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四個月 以上之原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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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要點所稱意外傷亡,係指遭受天然災害以外之意外傷害,且並非由 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致其身體殘廢或死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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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要點補助對象分為意外死亡及意外殘廢二種,其慰問金額核發標準 如下: (一) 意外死亡者:核發慰問金新臺幣三十萬元整。 (二) 意外殘廢者:依其殘廢程度核發慰問金,最高新臺幣三十萬元整, 相關項目不得重複申領,其殘廢事項及核發慰問金額標準如附表 ( 附件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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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申請方式: (一) 意外死亡者,由最近親屬或家屬檢具相關文件提出申請。 (二) 意外殘廢者,由本人或其受託人檢具相關文件提出申請。 (三) 意外事故發生後應於三個月內,檢具相關文件向本府原住民事務委 員會 (下簡稱本府原民會) 或本市各區公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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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申請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申請書表 (附件二) 。 (二) 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 全戶戶籍謄本或蓋有原住民身分戳記之戶口名簿影本。 (四) 意外死亡或殘廢之證明文件。 (五) 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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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本要點所需之經費由本府原民會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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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本要點自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起施行。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補助原住民意外傷亡慰問金作業要點
制(訂)定日期:
民國 88 年 10 月 28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88年10月28日臺北市政府(88)府原四字第88074270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8點;並自88年11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