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申請方式: (一)意外死亡者,依下列順位: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 、監護人提出申請。 (二)意外殘廢者,由本人或其受託人檢具相關文件提出申請。 (三)意外事故發生後應於三個月內,檢具相關文件向本府原住民族事務 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府原民會)或本市各區公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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