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營業所在地設於本市並向本府社會局依法登記有案,原住民社員超過 社員總人數百分之八十之勞動合作社且原住民社員所持有之股份超過 50%,得於成立後,向本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府原民 會)申請經費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