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里長任期屆滿重新改選時,新任里長應於就職日起三十日內遴聘鄰長。 鄰長任期四年,連聘得連任。 鄰長於任期內出缺或被解聘去職時,里長應於出缺或區公所核准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第二 點規定重新遴聘,新任鄰長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就職日期均為次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