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八、鄰長於里長任期屆滿或重新改選時,應即離職。新任里長應於就職日起三十日內遴聘鄰 長。 鄰長出缺或解聘去職時,里長應於出缺或區公所核准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第二點規定重新 遴聘,新任鄰長以補足所遺職務期間為限,就職日期均為次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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