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里幹事除辦理「臺北市里幹事工作項目表」(附表)規定之工作項目外,亦得由區公所 視實際需要,分派兼辦其他業務。 前項工作項目表,由民政局依實際需求檢討修訂之。
  • 五、里幹事應依下列規定實施家戶訪問: (一)對里內鄰長,每半年至少各分別訪問一次。 (二)對里內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老人、原住民、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市民及獨居 老人,每半年至少各分別訪問一次。 (三)對里內寺廟、神壇及教會每年至少各分別訪問一次。 (四)對受指定之個人、家戶或地區訪問。 (五)遇有急難救助或災害時,應隨時訪問救助對象或受災戶,並輔導、協助解決急難 情形。 里幹事應隨時彙集民間資訊,主動訪查民意及瞭解里鄰動態,並依民政局訂定之處理流 程,反映輿情,供作市政府為民服務之參考。 前二項訪問之績效,應列為里幹事年度工作考核之依據。
  • 十三、里幹事年度工作考核評分等級如下: (一)優等:總分九十分以上者。 (二)甲等:總分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 (三)乙等:總分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四)丙等:總分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 (五)丁等:總分未滿六十分者。 里幹事年度工作考核成績列丙等者,申誡一次;其列丁等者,記過一次。
  • 十四、里幹事於民政局辦理之里幹事專案考核年度總成績名列各區前二分之一,且民政局評 審績優里幹事前一年內,未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彈劾、糾舉或平時考核未受申 誡以上之處分及考績、成績考核未曾列乙等或相當等次以下者,由各區公所按里幹事 年度工作考核成績名次依序薦舉五分之一(小數點以下採四捨五入計算)送民政局評 審。 民政局由主任秘書以上長官召集區政督導員組成評審小組評審各區公所薦舉之里幹事 ,評審績優里幹事之名額不超過評審前一年本市里幹事預算員額數五分之一。 評審為績優里幹事者,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優秀員工選拔及表揚要點」規定發 給禮品(券),預算由民政局編列支應,總獎勵額度依當年度本市里幹事預算員額數 ,以每一百人發給新臺幣五千元之標準,按比例計算。民政局並辦理公開表揚。 擔任里幹事職務年資累計每滿十年、二十年及三十年,未因案受停職或懲戒處分、刑 事處分、平時考核記大過之處分或考績列丙等者,得併前項績優里幹事辦理公開表揚 。
  • 十五、區公所每年應依里幹事年度工作考核,檢討里幹事應否調任其他職務及作為辦理年終 考績之參考。 區公所得依里幹事服務實況、年資等,視實際需要辦理輪調作業。
  • 十六、里幹事在同一區公所任現職滿一年以上,且其最近一年考績列乙等以上,並未受懲戒 或記過以上之懲處者,經該管區公所核准得請調服務地區。 各區公所應於每年二月五日前將核准請調人員名冊連同其簡歷,函送民政局,由民政 局彙整統一編造後,於每年二月底前分送各區公所作為協調及商調之參考。
  • 十七、里幹事不得就其職務及遷調為關說或請託,違反者,區公所得依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 學校公務人員遷調實施要點規定調任之。
  • 十八、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民政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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