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七 章 戶口調查及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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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0 條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為辦理戶籍登記,得先清查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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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1 條戶政事務所得派員查對校正戶籍登記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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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2 條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應查記十五歲以上人口之教育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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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3 條各級中等以上學校應每年編造當年畢(結)業及新生名冊,通報中央主管 機關。但國民中學新生名冊,得免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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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4 條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應分製各種統計表。 前項統計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戶政事務所應按期層送 該管上級機關;必要時,得辦理其他戶口統計調查。
法規名稱:
戶籍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05621號令修正公布第4、6、13、14、15~17、20、23、26、29、34、35、46、48、49、51~53、58、60、61、65-1、66、69條條文;增訂第5-1、14-1、34-1、48-1、48-2、66-1條條文;並刪除第10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