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民政局)為加強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戶政所) 為民服務工作,協助民眾解決戶政疑難,落實戶籍登記,並辦理戶籍法第七十一條規定 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 二、戶政所除遇專案工作期間外,得視地區特性及實際需要,指派戶籍人員巡迴其轄區責任 里查對戶籍。必要時得會同里鄰長、里幹事、警勤區警員協助辦理。
  • 三、戶政所巡迴查對服務工作,應視實際情形,依現行戶籍人員負責之責任里、鄰排定日程 (附件一)輪流辦理。每人每月至少查對二次,查對服務日程表應於查對七日前預先排 定,一份送民政局備查,另分送區公所、里辦公處。里辦公處應將日程表張貼公告欄或 里內適當場所公告周知,並會請鄰長轉知里民配合辦理。
  • 四、戶籍人員執行戶籍巡迴查對服務工作,除徵得當事人同意外,應於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 行之。
  • 五、戶籍人員出勤前,應於公出登記簿詳細登記欲查對里鄰街路門牌之起訖號碼,以備查考 。
  • 六、戶籍人員出勤時,應攜帶識別證、戶籍巡查簿(附件二)、空白戶籍登記申請書、查報 錄(附件三)、告知單、簽章表(附件四)、收繳證簿收據(附件五)、職名章、小名 章及照相機,於鄰內適當地點辦理。
  • 七、戶籍人員執行戶籍巡迴查對服務工作時,應注意服裝儀容。查對服務時,應就有關戶籍 登記事項及戶內人口動態,詳為詢問,態度務求和藹,發問須明晰懇切。每查畢一戶, 應在戶口名簿所貼之戶籍巡迴查對簽章表內,依順序簽章。
  • 八、戶籍巡迴查對服務項目如下: (一)出生、死亡逾期未申請登記者。 (二)十五歲以上人口教育程度未查記者。 (三)未接受戶口校正者。 (四)門牌損壞或未編釘、換釘、脫落、錯誤者。 (五)其他應行申請或登記事項尚未申報者。
  • 九、戶籍人員巡迴查對戶籍,如發現有下列各款情事,應就巡查簿有關各欄註明事實,並登 入查報錄,由申請義務人簽章,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有前點第一款情事者,應依戶籍法第四十八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催告辦理。 (二)未接受戶口校正者,應告知當事人,於十五日內到戶籍地戶政所辦理補校正。 (三)發現門牌未編釘、錯誤者,返所後交由承辦課處理;門牌損壞、脫落者,應即告 知房屋所有權人或現住人向戶政所申請補發。 (四)其他有應行申請或登記事項而未申請登記者,應通知申請義務人逕向該轄戶政所 申請。
  • 十、戶籍人員遇有民眾詢問戶政問題時,應詳實告知,無法答復者,應記錄攜回所內參閱法 令,以電話或書面迅速答復。
  • 十一、戶籍人員遇民眾拒絕接受戶籍查對時,應婉言告知戶籍巡迴查對服務之目的。
  • 十二、戶籍巡查簿以里為單位,按鄰別、路街門牌順序,由電腦列印裝訂成冊,加封面書明 「○○區○○里戶籍巡查簿」妥為保管。 戶籍巡查簿資料有異動時由巡查人員隨時更正。
  • 十三、戶籍人員應將每次巡查結果填寫於查報錄,返所後陳送主任核閱。查報錄按月彙釘編 號歸檔,巡查後次月七日前製作成果統計表(附件六)送民政局。
  • 十四、戶政所主任應不定期至轄內督導,秘書、課長及指定人員應按照日程表排定日程、分 配里別前往抽查,以落實查對服務工作(督導表如附件七)。
  • 十五、民政局得隨時派員督導抽查,績效優良者,予以獎勵,辦理不實者,予以懲處,其獎 懲依有關規定辦理。
  • 十六、辦理戶籍巡迴查對服務工作所需簿冊表件由戶政所依附表格式自行印製。
  • 十七、辦理戶籍巡迴查對服務工作所需經費,由各區戶政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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