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41 條
    替代役役男之保險,業務劃分如下: 一、全民健康保險:由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 辦理。 二、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由主管機關辦理或委託其他機關、公營事業機 構辦理。 三、團體意外保險:由主管機關每年對外公開招標辦理;其保險內容及相 關規定,由主管機關定之。 四、駐外醫療保險及兵災險:由需用機關視駐在國國情及醫療水準訂定保 險內容及相關規定辦理之。
  • 第 47 條
    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之保險受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保險 給付權利: 一、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三、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四、自通知保險給付之日起,逾十年不行使。
  • 第 50 條
    替代役役男之各類保險費、國民年金保險費,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付。 但駐外醫療保險及兵災險,由需用機關編列預算支付。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