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七 章 扶助停止及變更
  • 第 22 條
    在營軍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其家屬生活扶助: 一、喪失現役軍人身分者。 二、通緝中或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三、轉服志願役人員或軍事院校學生。
  • 第 23 條
    在營軍人家屬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其生活扶助: 一、喪失國籍者。 二、通緝中或判處徒刑在執行者。 三、在營軍人之子女結婚者。 四、為他人之養子女者。 傷殘之在營軍人有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者,停止其本人及家屬生 活扶助。
  • 第 24 條
    經核准扶助有案之在營軍人家屬,因人口增減、年齡增加或財產收益變動 ,足以影響原核定之扶助等級或依前二條規定停止扶助者,應檢具戶籍、 稅捐等有關證明文件,向區公所申請複核,報請市政府重新核定之,區公 所並應隨時主動訪查其生活狀況,於扶助名冊內作必要之登記或協助其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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