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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應徵役男在入營護送期間,如發生緊急症狀或疾病,護送人員應即送至附 近公私立醫院診治,並迅與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兵役局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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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應徵役男在入營護送期間,發生意外事故致生傷亡時,護送人員應即協調 當地憲警單位妥為處理,必要時得請附近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 、區)公所兵役單位派員協助,並迅與市政府兵役局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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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本自治條例所需經費,由市政府兵役局年度預算相關經費支應。
法規名稱:
臺北市役男入營護送期間意外事故處理自治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30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230203900號令修正公布第3、4、12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