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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執行兵役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後 備軍人轉、免役複檢業務,特訂定本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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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後備軍人因病或其他傷害不堪服役者,得申請轉、免役複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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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轉、免役複檢應檢具下列證件: (一) 公私立醫療機構最近三個月內診斷證明書或身心障礙手冊 (含身心 障礙證明文件) 乙份 (持兵役用診斷證明書及身心障礙手冊者免參 加體檢) 。 (二) 國民身分證。 (三) 退伍證件。 (四) 二吋半身照片二張。 (五) 當事人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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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期間為自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向戶籍地區公所 (以下 簡稱區公所) 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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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區公所受理申請後,於六月十日前造冊轉送台北市後備司令部及本府 ,並按台北市後備司令部核定之複檢日期、地點及有關規定,轉知申 請人前往檢查。
法規名稱:
臺北市後備軍人轉免役複檢申請須知
修正日期:
民國 92 年 12 月 03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92年12月3日臺北市政府(92)府兵一字第092278149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5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