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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老人福利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08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177951號令修正公布第25條條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20141353號公告第3條第1項所列屬「內政部」之權責事項,自102年7月23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
第 25 條
老人搭乘國內公、民營水、陸、空大眾運輸工具、進入康樂場所及參觀文 教設施,應予以半價優待。 前項文教設施為中央機關(構)、行政法人經營者,平日應予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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