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3 條本辦法所稱醫療補助係指尚未納入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內之醫療復健費 用。 前項醫療復健之給付項目、方式及標準,依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訂定之 醫療費用補助相關規定辦理。
-
第 9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六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二日 施行。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醫療及輔助器具費用補助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88 年 10 月 06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88年10月6日內政部(88)台內社字第8890652號令、行政院衛生署(88)衛署醫字第88059169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3、9條條文